(法釋〔20106)




 ?。?/SPAN>20103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yīng)適用何種程序?qū)徖淼呐鷱?fù)》已于201031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41起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分院:

  近來,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對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但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應(yīng)當適用何種程序?qū)徖?。?jīng)研究,批復(fù)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yīng)當適用第二審程序?qū)θ高M行審查,并對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法開庭審理,一并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案件,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yīng)當適用第二審程序?qū)Ω綆袷略V訟依法審理,并由同一審判組織對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死刑判決進行復(fù)核,作出是否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判。

  此復(f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