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41日報道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

(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

(本文來源:人民網(wǎng) 所屬:立法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