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黃燈信號的作用是凈空交叉路口,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因此,搶黃燈同樣屬于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考慮到車輛制動距離、安全車距等因素,當黃燈亮起時,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持續(xù)閃爍的黃燈屬于閃光警示信號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t望,確認安全后通過。此類信號燈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車輛和行人,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

    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中,相當一部分是由于黃燈信號期間搶行、且未能及時通過路口導致的。

    必須提醒廣大駕駛人,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駕車通過路口時一定要遵守交通信號,保持安全間距,不闖紅燈,不搶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