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某些情形下,我國法院是不予承認(rèn)的,主要有:
(1)、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quán);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dāng)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dāng)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rèn);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quán)、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某些情形下,我國法院是不予承認(rèn)的,主要有:
(1)、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quán);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dāng)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dāng)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rèn);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quán)、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