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據(jù)此可知,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間歇性精神病人如果在發(fā)病期間訂立遺囑,該遺囑毫無疑問是無效的。如果在間歇期間訂立遺囑,該遺囑應(yīng)當是有效的。在間歇期間,該遺囑人精神正常,意識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前或者立遺囑后,該遺囑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影響該遺囑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