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fā)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fā)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各城市出臺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性質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確實會對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xù)履行造成重大影響。但根據(jù)法理,只有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大要件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可是這么多年來,針對樓市過熱。中央和地方頻頻出臺政策,經(jīng)歷了一個從限貸到限購逐步加強和完善的長期發(fā)展過程。調控目標非常明確,并非猝不及防突然發(fā)生。完全稱不上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且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相對較大,對合同當事人切身利益攸關。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訂立之后,對可能出現(xiàn)的市場風險,以及各種履行方面的障礙均應當有一定程度的預見和判斷,不會對各地方逐漸加強的宏觀調控措施毫無心理準備。
因此,這兩年國家和地方政府新出臺的住房限購政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會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
對于房屋買賣合同訂立之后,由于國家或當?shù)卣雠_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通常會認定為,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法院允許當事人以國家或當?shù)卣鲁雠_住房限購政策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買受人需酌情承擔出賣人實際付出的費用等合理損失。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這種情況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