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甲駕駛登記在王某乙名下的輕型貨車與劉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劉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不承擔責任。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甲的駕駛證與輕型貨車車型不符。雙方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提起訴訟。
裁判結(jié)果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無相應駕駛資格,仍放任王某甲駕駛車輛,二者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院二審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責任。該責任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王某乙放任王某甲無證駕駛車輛,二者均有過錯,二審改判二者對劉某損失各承擔50%的責任。
典型意義
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往往出現(xiàn)車輛實際所有人與駕駛?cè)瞬皇峭蝗说那樾危缱赓U、借用等。在此情況下,機動車使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作為車主,要切實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在租車、借車時,一要注意審查車輛性能、安全系數(shù)等,確保出借的車輛不存在安全缺陷;二要注意審查借車人有無駕駛資格、是否酒后駕駛等,確保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