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張某國的近親屬張某林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43508元(包含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交通費)。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林等請求賠償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務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是否應該承擔該兩項賠償費用問題。被告人保財險六安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請求賠償的喪葬費中就已經包括了處理喪事務人員的交通費及誤工費,這兩項損失不予賠償”。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死亡交通事故的案件,親屬處理受害人喪葬事務的誤工費、交通費均屬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的間接損失,在我們過去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均依法酌定該兩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但是自2021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人身損害各項賠償項目中,已經沒有該兩項賠償費用,因此,原告請求賠償該費用沒有了法律依據,故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請求賠償的該兩項費用應予駁回。故作出(2021)皖1523民初6398號民事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張某林等各項損失合計1032352元。